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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51款1.事實發生日:104/06/222.公司名稱: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.與公司關係[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]:本公司4.相互持股比例:不適用5.傳播媒體名稱:不適用6.報導內容:不適用7.發生緣由:(1)本公司與關係人(祝文定先生)及非關係人(洪先生)(以下共 同簡稱地主)簽訂「容積移轉辦理協議書」。(2)本公司與地主共同開發坐落於台北市士林區百齡段一小段24地號 等10筆土地,擬辦理道路地捐贈之容積移轉相關事宜。(3)本公司購買坐落於台北市士林區陽明段二小段264地號道路用地 土地部份持分,作為本案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。(4)因應法令之規定,借名登記於本開發基地之地主名下,再以地主 名義辦理捐贈及容積移轉等事宜。登記持分應依如下標示: 名稱 權利範圍 祝文定 3149415/25000000 洪先生 1277478/25000000 富裔實業 814752/25000000(5)地主保證開發條件中,合建比例地主至少為67.5%,合建建商分 得至多32.5%(基準容積與道路容積移轉合併計算)。(6)地主所依合建條件分得房屋面積其中20%屬道路容積移轉應分配部 份,其權利應歸本公司所有(不含本公司因地主身份所取得之面 積)。惟經雙方協議,本公司就上開分得之道路容積移轉面積之 30%應補貼予地主。(7)前條本公司與地主雙方就道路容積移轉所應分配之房屋面積,應於 合建契約簽訂時計算分配於本公司與地主雙方各自名下,日後如有 發現分配誤差之情事,則雙方同意多退少補之。(8)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及開業證書字號: 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胡純純估價師; (100)北巿估字第00 0175號。(9)其餘關於本次交易之相關事項,授權董事長依據法令及市場狀況全 權處理。8.因應措施:無9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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